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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记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月19日以质技监局政发15号文“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依据2001年10月26日国质检[2001]162号文件,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2、 热能表:热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