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次数:4599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扫一扫,加微信

版权所有 © 2025北京来亨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备案号:京ICP备2024080360号-1 技术支持:化工仪器网 管理登陆 sitemap.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