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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zui大残留*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稿)意见的函。此次征求意见的国标包括两项*以及四项检测方法标准。附件1《食品中阿维菌素等51种农药zui大残留*(征求意见稿)》.doc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阿维菌素等51种农药383项zui大农药残留*。附件2《食品中2,4-滴丁酸等74种农药zui大残留*(征求意见稿)》.docx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料中2,4-滴丁酸等74种农药193项zui大残留*。四项检测方法标准均为发布,涉及气相...
查看全文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查看全文6月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连发三则招标信息:北京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街道(乡镇)大气粗颗粒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公开招标;北京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2017)-监测仪器更新购置公开招标;北京市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018)-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公开招标等;预算1亿元批量采购仪器设备,仪器采购数量达两千余套。
查看全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近日印发《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提出了重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重点企业名单以市环保局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关于土壤气,详情如下:1.土壤气监测2.点位数量3.点位位置4.采样深度
查看全文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第二十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
查看全文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四)ISO/I...
查看全文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
查看全文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一、总则*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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